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项目验收分为重大项目验收、面上项目验收、火炬与星火计划项目验收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重大项目是指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其他省专项科技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火炬、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由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意见报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备案。
第七条 重大项目验收前,须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具体按《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执行。
第八条 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通信方式。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的验收材料:
1.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重大项目提供);
7.相关佐证材料。
二、除上述材料外,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有关材料:
1.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
2.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5.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审核。
第四章 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对项目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后,由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对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复核,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发放《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的20天内,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网站将验收项目信息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并生成验收证书纸质文本后,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验收证书正本所需份数由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自定。
第十八条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统一编号,加盖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项目验收专用章,并留存一份归档。凡未按要求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验收申请未获批准,但已基本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按总结方式办理结题手续。由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会发展计划与财务处,批复项目按总结方式结题。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材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对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按期验收及办理验收证书等情况进行统计评价,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将连续两年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省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库。
第二十五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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