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不断健全我校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中实保公开、公平、公正与规范,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本办 法拟定本院的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并根据实施细则组织认定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 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学生代表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第四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各学院参照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特殊群体、突发状况及学生消费等因素来确定本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各学院开展认定工作时应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特殊情况的学生纳入经济困难学生中。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院学生总数的 20% ,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院学生总数的 5%。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本人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
(二)经常外出参与价格昂贵商业旅游的;
(三)抽烟、酗酒、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在网吧或宿舍通宵上网的;
(五)人情往来费用较高,经常宴请同学、朋友吃饭;
(六)经常向银行、社会借贷机构或社会关系人借钱且欠债不还的;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每年 9 月份,学生工作处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
(二)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自愿据实填写《南京晓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同时应提供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近期内审核签章 的《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本办法第四条中的认定条件和二级学院确定的认定条件等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四)学院评审小组评审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填写《南京晓庄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并将通过评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公示期间,如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学院评审小组,也可直接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六)经审批后,学生工作处将通过审批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返还各学院,正式建立校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档案调整
每学期开学初,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再确认与调整。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已建档学生进行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或撤档;对未建档的学生若出现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应为其补建相应档次的档案。
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应遵循本办法第六条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应尊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加强自立、自强、自律的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认定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 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晓院学〔2015〕05 号《南京晓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南京晓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年 月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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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 班级 | 专业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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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学生 | □是 □否 | 低保家庭 学生 | □是 □否 | 特困供养 学生 | □是 □否 | 孤残学生 | □是 □否 | ||||||||||||
烈士子女 | □是 □否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 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 □是 □否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元 | ||||||||||||||
家庭 通讯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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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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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年龄 | 职业 | 工作 (学习) 单位 | 联系电话 | 年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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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档次 | □ 特困生 □ 贫困生 | ||||||||||||||||||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本人保证以上内容真实无误, 并予以认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班级 评议 结果 |
辅导员名: 年 月 日 | ||||||||||||||||||
学 院 意 见 |
负责人名: 年 月 日 (学院盖章) | ||||||||||||||||||
学 工 处 意 见 |
负责人名: 年 月 日 (部门盖章) |
备注:
1. “建档立卡”、“低保”、“特困”、“烈属”家庭需附经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双亲有残疾者需附伤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