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作者:2020/12/16 01:01

各学院(部门)、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已经有的信息会视同有效自动延长。但是建议各位老师2021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也要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个人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特别提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

1. 需要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的;确认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2020年夫妻一方填写子女信息,2021年变更为另一方填写的,2021年夫妻一方需要先删除子女教育信息,再确认;之后另一方填写信息即可。

3. 2020年填写的租赁合同显示“已失效”,需要重新修改租房信息,再确认。

4. 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5. 2021年需要修改老人信息,如有老人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6. 继续教育信息有变化的,如考取了部分证书的。

7. 2020年不符合专项扣除标准,但2021年符合了,可以扣除了的。

为确保各位老师2021年能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务必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附件的说明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与财务处联系(联系电话:86178159;联系人:杨老师)。


                                                      财务处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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