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不断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及学术研究的规范化,切实贯彻教授治学的方略,特设立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推动学院学术研究的学术评议与决策机构,在学院发展过程中承担决策和咨询、参谋职能,为学科发展和学院有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为人正派、治学严谨。委员人数不超过11人,人选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产生。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1人。设秘书一人,由科研秘书兼任。
第五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主任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个别调整。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学位点建设方案、科学研究领域的问题,为学院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审议学院的科研规划、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各类科研奖和单位推荐的个人学术荣誉。
第八条 针对学位授予做出决议,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九条 为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开展院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在会议正式召开前一周,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并在会议召开前将准备好的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所讨论审议的议题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通过。不能达成共识的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起草,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良心,客观、公正、合理地审议议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讨论有关议题时,应当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是审议的事项直接涉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音乐学院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