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2020/05/26 0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不断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及学术研究的规范化,切实贯彻教授治学的方略,特设立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推动学院学术研究的学术评议与决策机构,在学院发展过程中承担决策和咨询、参谋职能,为学科发展和学院有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为人正派、治学严谨。委员人数不超过11人,人选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产生。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1人。设秘书一人,由科研秘书兼任。  

第五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主任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个别调整。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学位点建设方案、科学研究领域的问题,为学院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审议学院的科研规划、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各类科研奖和单位推荐的个人学术荣誉。

第八条  针对学位授予做出决议,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九条  为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开展院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在会议正式召开前一周,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并在会议召开前将准备好的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所讨论审议的议题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通过。不能达成共识的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起草,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良心,客观、公正、合理地审议议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讨论有关议题时,应当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是审议的事项直接涉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音乐学院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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