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2020/05/26 02:28

为增强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学院成立教学委员会。

一、组织原则

1、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在学院统一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对学院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2、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 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教学委员会委员由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以及校院督导组成。

3、 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

4、 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在教务办。教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对学院的办学思路、办学格局提出建设性意见。

2、 研究、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

3、 根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研讨、审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含专业发展、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与指导。

4、 规划、审核、验收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等,并推荐相关奖项候选名单和材料。

5、 研讨学院教学工作会议议程和内容。

6、 参与学院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和教师教学优秀奖的评选活动。

7、 指导教务办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

8、 院长赋予教学委员会的其他职能和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1、 实行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学委员会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2、 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表决方为有效。

3、 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教学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音乐学院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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